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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28 04:19:21     阅读:

【摘要】农业科研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农业科研机构是国家、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是公益性科研机构体制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阐述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进展情况,分析当前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困境所在,提出促进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科研机构 企业化转制 困境 对策

农业科研机构是国家公共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农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体制的变迁,农业科研机构已成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重点之一。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是公益性科研机构体制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针对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指出: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由于农业科研机构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实施区域性和发展长期性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农业对于我国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举足轻重作用,致使本次历时10年的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进展情况

2002年10月,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农业部等九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下发后,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对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研究所等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改革思路。在保留'三院“的原有建制和领导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其所属的研究所进行分类改革:组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为农业事业单位、进入大学四种类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按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研究所29个,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研究所22个、转为农业事业单位11个、进入大学4个,由此全面启动了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改革工作。根据文件要求,转企农业科研机构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企业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2001年10月,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国林业科学院在总结前五年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其所属的林业所、热林所、亚林所、森环所、森保所、资源所、资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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