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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17     阅读:


  摘要:法理学的理论性使其教学内容集中于抽象的理论问题,其教学同时也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为了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可以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法理学的实践性使得此方法成为可能的与必要的。可以运用法律实践中发生的现实案例,加深学生对法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也可以运用虚拟案例使得学生的理解更为全面深入。通过相应的步骤合理地安排案例教学活动,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案例教学法;虚拟案例;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4-0125-04
  
  一、法理学的性质与法理学教学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基础课程,其研究对象是法学中的根本问题,用考夫曼的话说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当我们在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就是必须知道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是法律不会是作为几条零散的规则存在,法律的存在总是成体系的。由这种实践的需要出发,当我们去查找具体的法律规定时首先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个基本的理解””这样的话,我们才可能知道从何着手。而我们要做到这一点,不可避免地需要回答一个抽象的问题:法律是什么””以此去判断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回答这个轴心似的问题需要对整个法律作根本性的反思,需要从具体实践的层次逐步提升到抽象理论的层次。通过这样一种理解,我们可以了解到法理学的特点。一方面法理学是理论性的,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如法律的本质、权利、义务、责任等;还包括一些基本关系,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等等;甚至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对法律的一些评价性概念,如正义、平等、自由等等,法理学通常在一种相当抽象的层次上探讨这些问题。另一方面法理学是实践性的,法理学不是可以没有定论的形而上学,也不是可以无休止地争论下去的道德哲学,法理学的实践性指的是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会直接指向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法理学研究本身就构成了某种法治实践。
  法理学的这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性质使得法理学教学也具备了有别于部门法教学的特征。首先,部门法需要讲解具体法条或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法理学却没有这一步。这个特征在教学活动中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法条可以很明确地一条一条地讲,而且现代法律的一项立法要求就是法律条文必须表述得简单清楚,以便能够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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