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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5 06:55:12     阅读:


  摘要:从2008年开始,国家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启动了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并在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等一系列成果中得到了体现,并且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的指引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其中,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改革是探索和完善专门检察院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铁检改革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领导体制问题,队伍管理机制问题,检务保障机制问题,业务管辖机制问题等。而本文,将视角集中到业务管辖机制问题中来探讨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关键词:刑事案件管辖;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交通运输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84-02
  作者简介:熊伟伟(1994-),男,汉族,江西人,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2013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的概念[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研究上的分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分工制度。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案管辖,刑诉法第18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而在特殊情况下,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是审判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等多种情况。前者主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问题,后者解决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划分的问题。刑事诉讼管辖是刑事诉讼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无管辖就无控告,无控告就无诉讼。
  同样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也指的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其中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中规定的,检查机关立案管辖的职权范围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需要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
  检察机关的审判管辖权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规定:
  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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