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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同案不同判”浅议司法统一性问题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20:31     阅读:


  摘 要 本文通过两个典型'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司法统一性问题,提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统一法律解释、加大案例指导、建全协调机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数据平台六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司法 统一性 '同案不同判“
  作者简介:独道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徐州海关,公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同案同判“,即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相似情况类似判罚。然而,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要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只是一种理想化期盼,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相反,'同案不同判“现象却经常发生,有些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平性,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构及人员的信任度。本文拟从两个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入手,围绕如何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强司法统一性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同案不同判“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所选两个案例主要是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车上人员“和'第三人“的认定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下面两个案例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受害人身份是继续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如果继续认定受害人为'车上人员“,则保险公司不应当担责。如果认定受害人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则保险公司应当担责。文中两起案例,一起法院认定受害人仍然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不应当担责。另一起法院认定受害人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担责。相同或者相似的案情,两个法院竟然做出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结果。具体案情简介如下:
  案例一:乘客李某因汽车爆胎被甩出车外,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后,受害人李某将驾驶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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