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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28     阅读:


  摘 要:随着网络的传播渠道的发展,一方面满足了人民对信息实时和全面的获取,但又产生了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使得个人在大数据背景下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被侵犯的危险也越来越严重。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侵犯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02-01
  作者简介:梅慧冉(1997-),女,汉族,河北人,辽宁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处于不重视的地位,尤其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其弊端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并没有完全得到显现,随着互联网传播速度的加快,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愈加增多,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如最高检发布的,李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蒋某及销售商进行非法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同时,对于婴儿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威胁,又比如,在金融领域面临的个人信息的侵犯更为严重,近年来发生的个人银行卡及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严重造成了当事人的困扰,也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越来越多,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立法上应当予以重视。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在新消费者保护法也有个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虽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隐私权,但是至少在消费者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了一大进步,在新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销售者和电商平台不得未经过用户允许而进行短信或者其他形式的骚扰。
  就刑法来说,首次对个人信息的消费规定于刑法修正案7中,在其中增加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罪,在修正案7之后,最高法院发布的惩戒公民信息的通知与最新的刑法修正案9中也对此罪的主体身份范围进行了扩大,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列举,对于司法机关案件定性和处罚都具有难度。
  就行政法方面,在国务院出臺的《电信与互联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中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从我国传统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文可以得出,之所以在新民法总则以前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的民法不能正确的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往的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权,使得个人信息权无法在立法层次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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