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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32     阅读:


  摘 要:诚信原则是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由于该原则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所以如何才能使得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领域更为充分的发挥作用,是一个理论难题。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历史沿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诚信原则在我国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诚信原则;债权法;物权法
  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对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更为慎重。下面仅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为例简要说明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
  一、诚信原则在债权法中的适用
  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它适用一切债之关系。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一)诚信原则与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诚信原则具体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二,该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第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诚信原则与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进而维护给付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2条就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技术合同双方在合同到期后,一方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将另一方的秘密告知他人。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为了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三)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有以下要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第二,发生于合同成立后。第三当事人不可预见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第四,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来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适用这条原则的依据就是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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