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为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需要规则和秩序。就这个意义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和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和管理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过去习惯于较多地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向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转变,并将政府的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诸如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要依法决策,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效率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是独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自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主体的资质和资格,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可以说,没有合格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律来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体系,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准则和有力武器。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就不可能有持续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
第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一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惩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对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需要通过法律设定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救助途径来解决。总之,没有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做保障。
第一,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二是加快对调整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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