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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诉上访的事实根源与对策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2:42     阅读:


  内容摘要:当事人从自身内心认定的主观事实出发,并据此预测法律后果。主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距,是部分当事人频繁申诉、上访的重要原因。事实差距背后的深层原因是现代法律制度与落后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加强现代法律文化、法律理念宣传,是消除主观事实消极影响、树立法律事实权威、从源头上实现息诉罢访的重要方法。
  关键词:主观事实 申诉上访 治理对策
  [案例一]徐某故意伤害申诉案中,某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刑事部分,判决书认为公安交管机关以被告人发现情况晚为由认定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未指出具体违章行为,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据以确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判决书根据交管部门责任认定,判决被告人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损失。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申诉案中,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相某住在同一个小区,某日晚双方各驾驶汽车在小区内相向通过,期间相某因'开车技术太差“等言语引起李某不满,李某遂下车找相某评理并相互厮打,经鉴定造成相某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同时也造成李某眼部轻微伤。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一中,申诉人对其不承担刑事责任却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理解。其认为既然无罪就不应当进行赔偿,判决自相矛盾,实属'事实认定不清“。对刑民两种诉讼所适用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证明标准不同,从而得出不同结论的不解,是本案的当事人长期不服本案判决结果、释法说理难以开展的根源。案例二中,申诉人李某对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理解,其认为该案件之所以发生责任完全在于对方,双方矛盾系因对方过错而产生,且双方均有伤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判决仅单方面认定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方不承担刑事责任,其难以接受。申诉人李某坚称,自己切身经历了案件发生过程,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对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难以接受。释法说理工作陷入困境。
  以上案件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司空见惯。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司法裁判依据的事实是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当事人申诉往往依据的是根据切身经历与个人理解在内心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本文称之为'主观事实“。有一类当事人频繁申诉上访的原因不在于不服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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