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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学生,更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6-20 04:25:4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行使9个方面的权利,其中第4项权利是: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处分,才能使处分的管理与教育职能同步实现?才能在学校行使权利的同时,使学生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得到保护?才能在学校维护教学秩序的同时,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基于这样的思考,2002年初我市制定实施了《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对学生处分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深刻反思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我们制定《暂行规定》。

2000年以来,见诸报端的一些报道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使我们深刻地反思了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报道一:市区一名初三学生因不爱学习、调皮,班主任两次责令家长带回家'教育“,截至报道时,学生已在家中教育一个半月。记者呼吁:'难管的学生能推回家吗?"(载于2002年1月16日<青岛晚报》)

报道二:未成年人刁某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但其所在学校在法院做出判决前便将其开除。面对法院和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方仍拒不同意刁某重返课堂。无奈之下,李沧区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接受刁某返校。《人民权利报》指出:'未成年学生被判缓刑,学校开除其学籍违法。“(载于2000年4月19日《人民权利报》)

这些报道反映了我们在学生处分方面存在滥用处分、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这些做法有些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有些甚至违法。随着社会、家长和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如果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未能依法实施管理行为,就有可能沦为法庭上的被告。学生处分管理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定性的规范,指导学校行使好这一权利。

同时,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层层推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由原来的以具体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监督管理为主。在学生处分管理方面,学校将拥有更大的权力。如何避免政府职能转变后的管理缺位问题?如何确保处分权力下放后能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这就要求从制度上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市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國内一些先进地区的做法,适时制定实施了《暂行规定》,对学生处分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暂行规定》的几个重要原则。

在处分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地强调了其管理职能,淡化了教育职能,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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