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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中未变更登记的房屋权属的公证认定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7:17     阅读:


  摘 要 2007年国家《物权法》的颁布,正式的确立了我们的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原则,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到转让和消灭,都是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笔者从某公证机构了解到,在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常遇到,不动产权利人生前已对名下不动产做出处置,却因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不动产物权归属成问题,甚至引发纠纷。本文从某公证机构获知的两个案例入手,引出法理中的法律与事实的关系,再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公证书与判决书确权性的差异,逐个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最终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法定事实 公证书 判决书 确权
  作者简介:陈超,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05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2005年,两人离婚,并协议约定房屋归乙女,但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后乙女再婚,并于2014年死亡,甲男也于2013年死亡,现乙女的继承人向本处申请对登记在甲男名下的上述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甲男和乙女的继承人对此房屋属于乙女一人所有均无异议,问:公证机构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
  丙将名下房屋卖与丁,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暂时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为确保协议切实得以履行,丙、丁特申请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也对该协议出具了公证书。后来,丙去世了,丙的继承人又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继承公证,问:公证机构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规避政策的考虑,在处分房屋后未变更登记的情况很多,也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假设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存在虚假,查清事实也不存在问题,上述两个案例的问题就回归到了,对于案例中所涉房屋的权属认定上,那么上述房屋所有权分别是甲乙共有的和丙的,还是乙的和丁的?
  二、事实与法定的统一与冲突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之一,为发挥法律的应有功能,法律首先应对我们的社会关系给出认定。社会关系被称为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但是我们社会关系的产生一定是先存在社会事实,那么此时,法律就必先对社会事实做出正确认定。法律为适用的需要,总是对事实做出对自身有利的认定,这样,社会事实就与法定事实存在统一性和对立性,即统一与冲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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