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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回顾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15:01:15     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工作。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的30年,民族法制建设成就举世瞩目。经过30年的实践和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制定的民族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本文在回顾30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探讨了民族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改革开放 民族法制 法规体系 监督机制

作者朱玉福,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地址:陕西省成阳市,邮编712082。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法制建设发展历程

民族法制建设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民族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政治保障。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法制建设的演进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年至1988年: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领导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走向制度化和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和辉煌的时期。

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我国重新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基本政策的地位,把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1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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