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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坚持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6-03 04:06:16     阅读: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地理标志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

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内涵,世界各国尚未有统一的界定。

最早指出原产地名称这一术语的是: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首次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作为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而1958年通过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则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内涵。即'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标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该商品来源于这些地方,其质量特征取决于该地区的地理环境“。1993年GATT各成员国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其第22条第1款就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综上,地理标志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区别标志,而且它必须是实际客观存在的,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名称,也可以是历史名称。但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名。大多数原产地名称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地理名称和商品名称。

国际通行做法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专门法保护制度和商标法保护制度。专门法保护是通过单独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主要在法国和南欧一些国家实行;而商标法保护则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

中国现状

目前,在行政层面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都有权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认证。以上三部委从不同的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侧重对知识产权标记的保护,国家质检总局主要对生产过程及相关标准进行认证,农业部侧重对初级农产品的保护。这一方面,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这种多重保护的混合模式,有时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导致地理标志保护和认证陷入尴尬的境地。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中国自1985年3月加入《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保护地理标志。

1987年和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以文件形式保护'丹麦牛油曲奇“等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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