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历史逻辑与现实必然
[提 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使农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空前提高,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当前,要做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特点和要求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扎实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努力改变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薄弱的现状;大力宣传德治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重要性的认识。
[关键词]乡村治理体系;历史逻辑;创新
[作者简介]孔繁金(1967”),男,临沂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农村政治与社会发展。(山东临沂 276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构建新的乡村治理体时,强调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有机结合,既遵循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发展的历史逻辑,又反映了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历史逻辑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发展的必然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培育乡村治理主体,健全乡村治理机制,构建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体系。从建立健全村民自治这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开始,到强调乡村治理要依法进行和实行道德约束,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容愈加丰富,路径愈加清晰。
(一)村民自治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中始终处于基础地位
村民自治产生以后,党和政府始终将其视为实现基层民主和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强化它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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