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计划 >  月工作计划 > 内容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3 06:55:30     阅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法律制度,应将面临海上风险的船方主体(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纳入其权利主體范围,以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够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逐步提高,以重新协调作为海上命运共同体的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海商法》适用范围拟扩展至内河运输的背景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应适用于内河航运,但对于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责任限额,应实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区别的双轨制。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修改;责任限额;船货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10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前,中国法院依据《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①处理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但是,该规定仅有短短4个条文,既不系统又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始于《海商法》第十一章,该章以《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简称LLMC 1976)为蓝本制定,在当时可谓先进之立法。但是,LLMC1976毕竟是20世纪70年代的产物,如今已逾40年随着海上相对风险的弱化、船货力量的此消彼长以及新兴制度的产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受到了空前的冲击。[1]302,[2]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都对责任限制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完善。在《海商法》修法过程中,如何结合域外立法的最新发展和中国航运及贸易业的变迁,探究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权利主体的扩张、责任限额的提高和适用范围的拓展等方面的完善措施,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个重大问题。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一)责任限制权利主体不断扩张的路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从船东责任限制发展而来的。在以"自船自运"为主的年代,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船舶所有人,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限于船舶所有人。《1734年英国船舶所有人责任法》是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早期立法,该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对于被船长或者船员侵占、私藏或者盗走的金、银、钻石、珠宝、宝石和其他货物或商品所造成的灭失或者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