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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12-01 15:05:26     阅读:

摘 要 近几年经常看到蒙古族网民在微信或微信朋友圈上传一些蒙古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某个地区的街区牌匾蒙古文字翻译错误和使用安装错误的图片。本文以这些错误的翻译和使用安装错误的街区牌匾为灵感,首先梳理了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和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再依据搜集的相关图片、文献信息和实地调研结果总结出了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

关键词 蒙古语言文字 翻译 使用 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委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MW-YB-2017009)的最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包来福,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39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与翻译是少数民族行使民族自治权,尤其是中华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正确传播和发扬的重要途径。蒙古语言文字是蒙古族行使自治权不可缺少的文化保障。语言文字作为民族的重要特征,对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和民族延续。

一、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

广义的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①。狭义的行政立法是特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实践中只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地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才有权制定行政立法性文件,其他行政机关一律无权制定行政立法性文件。

(一)国务院立法

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虽然该《若干规定》在行政法上法律效力比较低,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在我国,国务院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普遍比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要高,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是必须要遵守并执行的。该《若干规定》肯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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