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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适用与完善①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27     阅读:


  摘 要: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要内容和方法,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职业化和创新性,明确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目标,因此,根据法学教育实践性的特点和相关社会需求,科学地设计案例教学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尤为重要。该文对现代法学教育采用的四种主要的案例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优势和弊端,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三层次案例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 案例教学 具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6(c)-0145-02
  1 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越来越关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王泽鉴先生提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1]。案例教学法自八十年代末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推广,至今已取得相当的进展和成果。归纳起来,现代法学教育采用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1 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教学法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兰德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2]。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仅是掌握法理和法律条文,更要将精力投入阅读和思考指定的专题性案例,然后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
  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以律师培养为目标,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但适用过程中其弊端也表现明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判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对教师及学生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学生和法学院;第二,问答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法在大班授课极易导致时间的浪费,没有充足时间说明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理;第三,过于重视逻辑推理而轻视生活的真实经验,易导致学生对整个案例缺乏真实的情景认识和现实体验。
  1.2 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法
  实例研习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对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德意志法官法》规定,只有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才能取得申请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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