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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洞穴奇案”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58     阅读:


  摘 要:"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本文分析了该案,对于极端情况下的吃人行为是否应处以极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应按故意杀人罪起诉,但是在判刑时应考虑极端情况的因素,适当减刑。
  关键词:洞穴奇案; 罪行法定; 自由裁量
  《洞穴奇案》是以一个假象案例为前提而展开的,这个案例是由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虚构的。这个假象案例发生在4299年的某联邦国家,其案情大致如下:五名洞穴的探险人因山崩而被困于洞穴之中,通过无线电咨询外面的救援人员,得知他们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解救。粮食早就没有了,为了维持生命,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择一名牺牲者,另外四人杀死他吃其血肉以维持生命,等待救援。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前却撤回, 另四人执意掷骰子,结果,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由于以威特莫尔的血肉为食,四人生命得以维持并最终获救。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吗?此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救援工作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除了耗费了大量资源之外,还有10位救援人员在一次滑坡中丧身。同时,该联邦的现代法律条文中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有判处死刑的条款。初审法院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
  在提出这一著名的案例后,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问责与赦免等一系列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富勒进一步虚构了五大法官的判决。但判决的结果是,五位法官中两位法官赞成这四个探险者应该处以极刑,两位法官认为他们应该无罪释放,一名法官鉴于无法做出选择而放弃发表意见,从而使该案成为一个悬案。这些法官的司法哲学可归纳为四种主义:理性主义、现实主义、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持理想主义观点的法官认为,生命权应受契约自由约束,自愿达成的生死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持现实主义观点的法官主张,依据主流民意宣告被告无罪。持形式主义观点的法官展开的是围绕紧急避险、自我防卫是否成立的激烈辩论。
  法官福斯特认为,案发时,这五名探险者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联邦所颁布的法律不适用本案,他认为这些人所处的环境应为"自然状态"。本人认为,虽在案发时,由于山崩的原因,虽洞穴中的五人所处的环境与洞穴外联邦法律所依存的生存状态完全不同,但他们只是暂时的脱离社会,并没有完全地与世隔绝,且他们五人是受过现代文明的教育的,他们仍应有这个国家的道德准则。因此,他们并不是处在"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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