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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21     阅读:


  摘 要 对于物权的民法保護方式,《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多样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囊括了物权请求权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争论,一元说、分离说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构建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对竞合说进行修正,实现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的共同保护,更利于我国未来统一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 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多元化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王圣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8-02
  一、问题的提出
  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首次提出'请求权“概念,让人们认识到在诉权之外,还存在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连接和区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豍《民法通则》并未沿袭传统大陆法系的特点,在其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而没有在物权部分规定物权请求权。此做法为多数学者所称赞。而《物权法》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一系列请求权,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物权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产生了不协调。《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列举了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即将侵权责任予以统一规定,此做法是对《民法通则》的承袭。这些法律对物权请求权的不同规定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因而如何保护物权成为困扰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二、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概述
  (一)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
  民事请求权存在两个分支,一是基于民事权利本身而产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称为原权请求权;二是民事权利受侵害时,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保护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学者称为次生请求权。次生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因此,次生请求权是专门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存在的请求权,与原权请求权分支在不同的两个阶段共同保护原民事权利。
  对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学者之间各有坚持。以张新宝教授的'四功能说“、李永军教授的'三功能说“、王卫国教授的'两功能说“为代表。豎分析可知,救济、补偿功能是他们的共同坚持,侵权行为法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通过制度的设计使侵权人承担责任。存在损害赔偿,其前提是有损害的发生,是须侵权行为真实地对民事权利造成了损害。从这个角度看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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