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国民法上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关系界定
摘要:通常情况下,德国民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不会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会出现界定困难的问题。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此点于绝对定期行为中亦可得到验证。
关键词:债权人迟延;给付不能;绝对定期行为
中图分类号: DF52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1003204
在德国法中,债权人迟延(Glubigerverzug)亦被称为受领迟延(Annahmeverzug),是指债权人未受领给付或者未实施对于履行而言必要的协助行为 [1]4。给付不能(Unmglichkeit),是指给付对于债务人或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的(德国民法典(1)第275条第一款),或者给付对于债务人而言属于严重困难,债务人拒绝给付(德民第275条第二、三款)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一般不存在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存在。譬如,某企业在合同期间内破产而不能再受领由其预定的咨询服务或者电力供应,这时都会认为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都是可以适用的。从该企业即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倾向于是给付不能;但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则更可能是债权人迟延,因为对方当事人仍完全具备实施自己给付的能力。
简而言之,问题的实质就是在债务人给付能力并未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法给付,这时应当认定为是给付不能还是债权人迟延?事实上,即是所谓的目的不达(Zweckfortfall)(2)和目的实现(Zweckerreichung)(3)情形的涵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梳理。
一、支持债权人迟延的观点梳理
(一)抽象模式(Abstrahierungsformel)
对于给付不能和债权人迟延的界定,在文献和判决中可以找到许多解决建议。最值得推崇的就是传统的抽象模式,其可追溯到Oertmann,而且在判决方面被长时间遵从。这种模式不考虑债权人协助方面的问题,仅仅根据给付对于债务人而言是否可能而加以判断 [2]18。该模式仅仅检验如果债权人进行协作,债务人是否仍可给付。因此仅在于当债权人正确协作时,债务人自己仍然不可再实现给付之际,方为给付不能。也就是说,在出现上述可能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的交叉情形中,仅依据一种法律事实不仅导致债权人无法受领或协作,也导致债务人并非因为债权人无法协作而无法实现给付。这种情形方为给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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