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入典的法例考察与模式选择
摘 要: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关键词:民法典 商事主体 商事特别法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4-0075-09
一、问题缘起:商事主体在《民法典》中立法定位的'势“与'术“
民法典编纂是一国大事,属国之重器。《法国民法典》所确定的民事主体独立人格和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引领19世纪欧陆甚至世界民法典之风尚;《德国民法典》引入法人制度,创设自然人与法人的二元主体结构,开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民法之先河;《日本民法典》将近代西方先进的民法文化、制度和精湛的民法典编撰技术引入东方,并结合东方文化的传统和国情,影响着整个东亚;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则首创了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模式,代表了20世纪民法典编撰的新潮流,这些均使其在历史上具有示范意义,从而产生深远的影响力,被视为民法典的典范。
1949年以来,我国大陆虽然经历过1954”1958年、1962”1964年、1979”1982年、1998”2002年四次由立法机关主导的民法典起草工作,①
但均因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原因无果而终。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提出'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②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于2015年4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③[下称《民法典>总则(意见稿)》]为标志,民法典的制定开始进入国家立法主导和学界集体互动的新阶段。
但是,在《民法典>总则(意见稿)》出台后,学者特别是民商法学界对其商事主体的定位,产生比较大的分歧。为此,民商法学界在2015年4月”2016年4月,先后在郑州、重庆、北京召开多次座谈会、研讨会,商事主体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与立法模式的选择,成为讨论的重点。特别是2015年6月13日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北京联合主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上,绝大多数商法学者认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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