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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导性案例看司法者释法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21:21     阅读:


  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前例判决对具体个案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理论界一致在呼吁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两高持续发布公报案例,编辑、出版案例集,这都一定程度地发挥着案例指导的作用。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先后发布了3批正式的指导案例,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全面实施。虽然指导案例对未来司法审判的影响力和如何在各级法院司法裁判中加以应用,尚有待时日,继续根据实践再来总结。但总体来说,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出现,标志着司法者在检索法律、司法解释之外,又有了一个新的法源。
  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者不善于法律解释方法,缺乏理论指导、成体系化的法律解释能力,往往只会纠结于法律文本(狭义)本身,偶尔个别司法者因案情需要使用了其他解释方法,反而容易受到质疑。这也与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有关,在法学教育中少有法学方法论的传授和研习,缺乏法律解释的一脉相承、共通的话语槽。在此意义上,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视为一种法律解释的示范,其功能不仅仅限于指导案例的解决,更重要的是解释方法的传授。通过案例解释法律是法院行使司法解释的正当途径,更重要的是借此来推广、普及法律解释方法,并强化司法者自觉、主动解释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一、司法者释法的正当性分析
  刑法条文的抽象性以及其最终要适用的社会事实的广泛性,使得刑事立法一旦形成就天生具有了滞后性,而罪刑法定的要求又要求司法者不能任意解释立法。如何协调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抽象与具体、滞后与变化的矛盾,就需要司法者能够掌握正确的解释法律的方法,以使司法过程符合刑事立法的目的。这种刑法解释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刑法规范文字表述上缺乏明确性,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指出:'法律规范的事项,如在‘柜’之中心,最为明确,愈趋四周,愈为模糊,几至分不出柜内柜外。“[1]例如对于'入户抢劫“中的'户“,一般理解为住户,即'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所以一般意义上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均可以认为是这里的'户“。但是关于'校园里的集体宿舍“、'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能否作为这里的'户“就产生了疑问,原因就在于语义边缘的模糊性以及刑事语言的多义性所带来的法的不确定性。刑法解释存在的另一个方面原因在于刑法规范逻辑上不够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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