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摘 要】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优秀法律专业人才的重任。鉴于民族院校学生学习基础相对较差的实际,我们开始'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探索,进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由此引入了法律诊所式、案例教学式以及课堂讨论式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是探索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重点,对民族院校实践性教育模式改革具有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民法学 特点 实施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研究“(SGH125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案例教学法简介
案例教学法指的是教师通过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展示案例,并让学生剖析该案例达到教学目的的方法。该方法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创造,故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19世纪末,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兰德尔教授在讲授契约法时,开始将该教学方法与法院判例结合,形成了'案例教学法“。[1]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的内容,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法律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经过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我们总结和归纳出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法能够引起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学生进行积极主动的思维。在教学实践中,我们特别鼓励藏族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促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学习积极主动性得到极大地提高。
2.思维的启发性。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它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多个假设问题进行逐步分析与回答,启发学生自我思维,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从而启发和带动了学生的思维。
3.师生的互动性。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在案例讨论中,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知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临场应变能力双向流动。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师生互动性强。[3]
4.教学的民主性。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师生的地位平等,学生可就案例发表自己的见解,教师可阐明自己的观点;讨论时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皆可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充分地体现了教学的民主性。
5.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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