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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十年构建的分析与思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19     阅读:


  自20世纪开始, 随着经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两大法系之间各自为政的'坚冰“渐渐溶解,英美法系国家逐渐重视法律规则的总结和成文化,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出现了借鉴案例等'软法“来补充成文法固有的缺乏灵活性和立法空白的缺点。该进程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投影就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的改革意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但在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学术界大都是从判例法或判例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因此如何将案例指导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和谐的结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基本定位
  在实务层面上,将指导性案例引入司法实务工作是中国近几年来司法改革进程上的一个大手笔。此次改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几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复杂,矛盾日益突出,所导致的诉讼案件激增,而立法的滞后性却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此外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对于司法统一的追求。正如法谚所言'正义是必须看的见的“,公平和正义必须以外在的形式呈现在社会中才可以树立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然而,近几年司法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也揭示了由于法官自身素质的局限和立法的过于抽象在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了一些偏差。
  在法律层面上,法律必须对于新生的社会现象做出及时的反应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普通法系通过'遵循先例“原则和对于案例的辨析技术(distinguish),对先例和现实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总结的出新的案例规则,可以较为迅速灵活的做出反应。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早在12世纪就已经开始了案例的编撰。虽然案例在德国并不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其判决中对于理由详细论述的需要使得案例常常在判决书中被引用论证。反观于中国,法官必须严格的依照立法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而极大的挤压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同时对于新型纠纷的处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而过多的依赖于司法解释。如此数量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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