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学资源 >  教学方案 > 内容

航道立法,珠江的期待与窘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3:07     阅读:


  ' 会“期间,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杨光成使出个人魅力,联合了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议案“。如此高规格的献礼,无疑配合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内河航运的主旋律,呼声不仅响彻在这30名人大代表的心中;众多身涉其中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原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金义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洪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苏国萃、江苏省谏壁船闸管理所副所长王龙芳、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窦希萍等,也同时提出这一主题议案、提案,无形中驰援了杨光成的大动作。
  作为水路运输的四大要素之一,'航道“多年来一直默默承受法律缺位之殇,成为制约航运发展的短板之一;而另一方面的现实却是,各相关部门身陷利益纠葛的漩涡中,各自为政的僵局让航道建设、管理、养护和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处于混沌状态。其间也不乏业内人士辛勤奔走,多次建言出台《航道法》,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约束和规范。二十余年的立法之路,漫长得让人几近承受不住时间的厚度;近几年,随着国家发展航运政策的倾斜,为航道'讨回公道“的呐喊声终于又过滤掉重重障碍,重新占据各大报纸头条。
  
  法律缺位的不良症状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水路运输的基础保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把航道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不受侵害,保障航道畅通,迫切需要依靠国家法律予以保障。“作为水运科研方面的工程师,苏国萃从根本上把航道需要法律支撑的重要性总结出来。
  在中国,许多重要的行业,大都牵涉多头,由多个权力部门为其利益代言。具体到内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这一现象尤为昭彰。'九龙治水“让众人分食同一块蛋糕的局面大开,各相关部门相应地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水法》、《港口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等;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发布了《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这两个法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们分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偏低,造成行业管理法律等级地位不对等。另外,2002年修订后颁布的《水法》,将航道资源保护的一些内容删除,如此带来的结果是在法律缺位的状况下,不能很好地协调水运与防洪、发电等各方面的关系,利益自然发生倾斜。
  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行政...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航道立法,珠江的期待与窘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航道立法,珠江的期待与窘境.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