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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若干民法理论辨析与实务思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5:02     阅读:


  摘 要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十八世纪末的英国,最初是为了公共采购的目的而产生的,这也为公开招标这类主要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展开的招标形式奠定了基础。 与'公开招标“相对应的另一种招标形式是'邀请招标“,其对象则是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键词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意思表示 商务偏离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一、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法学界通说认为'招标公告“、'招标书“等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请注意该条仅仅特别提及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而《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显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那么这种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规定要约的法律意义是如果要约人作出要约后,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反悔的,将视具体情形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按照民法理论的概念分析,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也源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等法学家的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笔者最近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的过程中,也拜读了李显东教授的名为《民法总则案例重述》的著作,读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当事人意志的法律化。法律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本质上就是确认了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使其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观点 、或也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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