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
摘要: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名单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属性,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名单完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并在日常的经营中应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律师事务所;保护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企业在自身的经营过程中主张客户名单为其经营秘密的案件不在少数,但是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名单信息是否也具备商业秘密的属性,是否也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名单完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应该予以保护,侵犯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名单信息并获利的行为应当予以相关法律制裁。
一、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
客户名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客户名单是指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客户信息,其信息量的内涵小,信息资料相对简单,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中的客户名单。狭义客户名单即指商业秘密范畴内的客户名单。《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商业秘密应符合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律师事务所为开发客户信息付出了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代价,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要件。
1.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律师事务所获取的商业客户名单一般都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上门寻求法律服务,或者律师事务所对外主动拓展业务,均没有第三方参与,法律服务本身就具有某种隐私性。
2.价值性
价值性指的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客户名单是律师事务所进行客户维护和建立法律咨询服务关系的基本资料,有客户名单律师事务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的维护客户,进而在客户走访活动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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