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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义务教育法》权利保护的目标价值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2-03 18:04:21     阅读: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和普遍法律标准,1992年月1日,该公约在我国生效。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的权利,指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及参与的权利。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1992年发布并施行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条款都在儿童的权利保护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儿童权利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生活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如观念问题、经济问题等不自觉地对儿童权利造成了侵害。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并作为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教,尊重学生权利,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新《义务教育法》,在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尤其在中小学生权利保护方面,作了详细而适用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如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直陈目的,'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可见新《义务教育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综观全法,笔者认为,它在学生权利保护的以下方面予以了强调。

一、生命安全权及受保护方面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许多思想家作过精彩的阐述。孟子说过,生,我所欲也。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有一句著名的台词,'To be,or not to be,that is a question“(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然而,一系列的意外伤害和校园安全事故令人痛心疾首,2002年9B 23日18时50分左右,内蒙古乌盟丰镇二中的学生因楼梯间照明灯损坏而发生踩踏,导致死亡21人、伤47人的惨剧。2005年11月14日5时40分,山西省长洽市沁源县第二中学学生因为在公路上跑早操,发生了特大车祸,导致21条年轻生命顷刻间随风而逝。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来自多项研究的数据表明,意外伤害已成为我国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位死因。也是儿童致残的首要因素,我国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儿童死亡占儿童死亡总量的26.1%。2007年3月26日是全国第12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据教育部当日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学生食物中毒和校园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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