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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行业自律下的维度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31 04:24:46     阅读:


  摘 要: '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所架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真正落实《食品安全法》就监管体制所做的安排,需要从制度上强化食品行业组织的自治功能,完善食品行业自律监管机制,从而真正实现以行业自律监管弥补政府监管失灵的预期功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率,并推动食品安全立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食品安全自律监管;行业协会;行业组织自治权;自律
  中图分类号:D92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0)05-0109-07
  
  '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安“。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让人担忧,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从2003年的金华火腿案,2004年的阜阳毒奶粉、致癌毒米、重庆火锅底料等案件,到2008年席卷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每年都有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触动人们的神经。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危机,引发了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思考和质疑。显然,质疑越深,表明公众对政府监管能力的信心就越低。面对此状,国家对食品卫生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改革。2004年国务院率先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针对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条状分割、多头执法带来的诸多监管缺陷,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要调整,明确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2009年2月28日又进一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形式确立了上述政府的行政监管模式。除此之外,为了应对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的实质变化所带来的重大挑战以及不断升级的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一项重要的监管体制,即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该法在第七条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可以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经将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作为今后努力的方向。而本文则主要围绕着现行法律引入的食品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建构和重塑予以重点分析。
  一、食品安全危机引发的食品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理性思考
  从国际上看,采取何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取决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历史传统、管理文化等。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七条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业协会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应然作用和应有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种改革不仅是应对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需要,也是政府努力推进和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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