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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1 04:08:37     阅读:


  摘要: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至今,我国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依旧频发,《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效果远不如城市。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居民自身生活习惯等问题外,更主要的是《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法律,其明显缺乏专门针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配套制度,从而使该法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的过程中监管能力明显不足。据此,提出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在农村地区的配套制度,加强技术监管和信息化管理以及充分发挥社会共治等建议。
  关键词:技术监管;配套制度;备案制度;农村食品市场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6-0075-06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我国现阶段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将原有的分段监管体制变更为由农业部门和食药监部门按照不同环节的两段式监管体制,即农业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而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则由食药监部门实施统一管理。从建国后到现在,按照监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总体划分为四个阶段:1949”1979年以各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辅;1981-1992年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导;2004”2012年实行各部门分段监管;2013年至今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变化,主要是为了满足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食品工业迅速增长的需要,特别是近十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已经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续发展,新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调整也符合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2]。自2009年以来,国家已将食品卫生提升为食品安全国家战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大力更新技术检测手段,城市中的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得到了改善和规范,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也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反观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事件仍然不断发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虽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食品安全法》,但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同,进而造成在农村地区落实《食品安全法》过程中存在监管能力、资金支持以及检测手段上的巨大差异;第二,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更加关注总体制度的建立,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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