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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社员权问题探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2:58     阅读:


  【摘要】中国农村的复杂状况决定了中国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需求的根本差异。农民集体以地域为标准,可以区分为沿海地区的农民集体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集体;以与城市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位于城市中的农民集体、位于城郊结合部的农民集体以及远离城市的农民集体;按照生产方式标准,可以区分为以务农为主的农民集体和以货币化生产为主的农民集体。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需求不尽相同。针对中国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的法学研究,必须能够穿透这些具体问题的表象,找到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实质。归根到底,中国农民集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无法依靠集体成员的自发行动,形成动态的集体行动结构,不断解决搁置在其发展前路上的难题。
  【关键词】成员权 农民集体 主体资格 救济途径
  一、社员权概述
  社员权又被称为'成员权“。尽管我们可以从罗马法中追溯到社员权的概念渊源,但是现代私法意义上的社员及社员权概念,无疑是伴随着社团法人制度的不断演进而逐渐生成的。对于社员权的概念,许多学者都给出了不同的见解。史尚宽认为:'社员权者,社团法人之社员对于法人所有之权利也,其主要者则在社团之构成分子,参与社团之事业,即业务执行权、表决权是也。“胡长清把社员权定义为:'社员对于社团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也。“谢怀栻则认为:'社员权即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李宜琛认为:'所谓社员权者,与其谓一种权利毋宁为一种法律上之地位也。“
  二、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内涵
  (一)农民集体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都承认了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然而立法并没有明确农民集体属于何种民事主体。由于登记被视为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要件,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启用农民集体法人营业执照,即说明国家尚不认可农民集体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参与市场活动,农民集体在事实意义上只能作为非法人组织出现。由此,农民集体成员权归属于非法人组织成员权的一种。
  (二)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和性质
  (1)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我国现有的成员权可以分为法人成员之成员权与非法人组织成员之成员权。法人成员之成员权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员之成员权。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其成员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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