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探究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本文通过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起源发展,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从而规范民事活动。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适用
一、传统道德诚信与现代法律诚信
从词源上考究,最初'诚“和'信“是作为两个单字使用的,分别见于《中庸》与《论语》。《孟子>离娄上》中也有关于诚信的表述:'居下位而不获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获于上有道,不信于友,弗获于上矣。信于友有道,事亲弗悦,弗信于友矣。悦亲有道,及身不诚,不悦于亲矣。诚耳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体现了一种'善意””诚意””事亲””信友获上””治民“的伦理政治关系链。'诚信“二字的连用源于《礼记>祭统》和《商君书>靳令》,涵义亦有所发展,表示诚实不欺、恪守信约。由此可见,古代的道德'诚信“体现了中国社会传统的伦理观,很早就成为了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道德准则。
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源于西方。'诚“、'信“合用最早见诸德文,'诚信“在德文中符号表现是Treu Und Glaube(忠诚和相信)。今天汉语中所指称的诚信原则是德文指称的直译。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虽然也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实现主要是依靠行为人的品性修养及自身对其要求的认同,体现的是一种自律行为,违反道德诚信对行为人而言并不会招致直接的不利后果。因此,尽管在古代中国也有讲究诚信的传统,且赋予了其极高的价值内涵,但这种诚信仅限于人们道德领域,与我们现在所谈及的法律中的诚信原则具有本质区别。正如有学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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