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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法律思想述论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5:37     阅读: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和近代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阶段,在这一进程中,国民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长胡汉民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不但主持了民法典等一系列重要法典的制定,而且阐述了国民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国民党与立法机构的关系、立法与法治国家的建立及立法技术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词:胡汉民;三民主义;国民政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4-0143-04
  
  胡汉民(1879~1936)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核心成员,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筹划者。在政治生涯的最后阶段,他致力于近代化的法制建设,督率立法院完成了一系列重要法典的制定工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建设性贡献。胡汉民一生虽然没有留下一部系统的法学论著,但在领导立法过程中。通过认真研究有关法律的理论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值得我们在当代法制建设中研究借鉴。
  
  一、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
  
  建立近代化的法律体系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对近代化国家而言,立法精神既是时代精神,同时又要指明社会改革的方向、法律的理想。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进行阐述,并据以指导立法工作,是胡汉民法律思想的最主要内容。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讨论中,他首先提出并系统阐释了用三民主义指导立法的理论。
  基于对孙中山旧三民主义思想的崇拜,针对近代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民族独立、民权保障、民生安定等问题,在1928年12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就职典礼上,胡汉民作了题为《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的工作报告,在该报告中,他开宗明义强调'三民主义是一切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他说,三民主义的'最大目的,是告诉我们建国治国,必须从民族民权民生三方面同时努力,同时并进“。在国民革命军事上取得成功,打倒军阀恶势力后,'国家今后的政治、经济、教育、法律、财政种种的计划,虽要从各方面去分工进行“,但'都必须以三民主义为总出发点,才能建设得起一个整个的三民主义的中国“,'唯整个三民主义,是一切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强调'我们立法最高原则必须是三民主义,近代法律的学理,至多不过只是供我们立法的工具“,'舍三民主义即无立法的根源“。
  关于三民主义精神下的具体立法原则,胡汉民作过多次论述。虽然在不同场合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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