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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09     阅读:


  摘 要: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的天然的心理倾向。群体、组织、国家与法律是人性演化、冲突与调适的必然产物。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民法以排斥国家权力的方法,在国家体制下开辟了人性解放的新天地;经济法则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因此,尊重民法与经济法是明智政府达成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民法;经济法;人性;和谐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一部人类发展史,也就是人性的展开、冲突与调适的历史,也就是人性追求自我发展与解放的历史。正因为如此,'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西方古典人文和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2]虽然法学研究者们并不人人都研究和认可法与人性的关系,但在他们的研究过程中常常有意或无意地会表现出人性,甚至追索到人性。其实,每个人的研究过程本身即摆脱不了他作为人所表现出的人性特征。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并不能从每一部法律或每一个法律部门中直接而明确地找到人性的确认规范与制度设计。比较而言,民法是直接确认、张扬与调适人性的一种法律;而经济法则是为弥补民法于人性张扬与调适方面之某些不足而形成的又一套规范体系。两者共同作用,以达人性之共同发展与和谐。
  
  一、人性、国家和法律
  
  人是最复杂的动物,人对于自身特性的了解和认识同样是十分复杂的。人性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说是人的本质;有人说是人与动物的区别;有人说是人的善恶;马克思、恩格斯说人的属性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而人的本质是社会属性。观点纷呈,争论不休,不仅难以统一,而且就连专门研究人性的学者们也很难对各种观点进行全部列举。
  人性是人的本质的观点已经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初看起来似乎并无太大区别的两个概念,在一些学者的眼中却是如此的泾渭分明:'人性和人的本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混淆“,因为'人性指人所具有的多种属性,比如食欲、性欲、生欲,有理性、有思想、能劳动,会制造工具等,人的本质是指人所具有的,能将人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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