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分析与展望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辖12个自治县共出台12件单行条例。整体上来看,没能很好体现出民族特征及地方特色,立法程序和技术不规范,主要是由于上位法对单行条例的立法指引不够明确。为此,应加强自治县单行条例的立法规范,推进立法实践,发挥单行条例在民族区域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自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所辖12个自治县共出台了12件单行条例。38年时间,平均每个自治县仅仅只有一件单行条例得以制定出台,尽管这是经济、社会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也从一个侧面凸显出了我国自治县单行条例立法的现实困境。基于此,文章拟结合广西所辖自治县单行条例的法律文本,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进行分析与展望。
自治县单行条例的立法现状和特点
据广西人大网公布,截止目前,广西先后共出台了12件民族区域单行条例,主要集中在金秀瑶族、龙胜各族、恭城瑶族、三江侗族、大化瑶族、巴马瑶族等自治县,内容涉及森林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城镇道路管理、水电库区移民安置、野生植物保护等。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隆林各族、三江侗族、罗城松佬族自治县分别于2001年、2006年、2008年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这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延伸。作为民族区域的特别立法产物,上述单行条例立法具有某些鲜明的、带有共性的特点。
与地方性法规相比,自治县单行条例立法数量较少。前文述及,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时间,广西所辖自治县仅正式颁布了12件单行条例,而同期的地方性法规却比较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族区域重地方法规轻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现象。当前,这一现象在民族地方普遍存在,背后有着深层次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原因。特别是在当前政治体制下,中央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多,对全国所有地方均具有普适作用,民族自治县尽管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从本质上来看,与我国其他县市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直接适用中央或上级的法律规范,并不会对自治县固有的一些个性特征造成影响,因此自治县出台专门的单行条例的立法意愿就相对要少一些。然而,这一现象容易造成自治县疏于或怠于启动单行条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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