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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彩礼返还”之教义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59     阅读:


  摘 要:彩礼本为民间习俗,因我国婚姻法中并无有关婚约的法律规制,所以并未对此进行调整,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为了保障彩礼给予人的权利,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特殊针对财产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制,但现有的规定在彩礼的性质、界定及返还方式上均有诸多不足之处,故本文力求以民法典的编撰为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教义学探析,试图找出既符合立法规范、内部逻辑又能更好的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彩礼返还“解決方案。
  关键词:赠与;彩礼;彩礼返还
  在《央视调查农村天价彩礼》等专题报告中动辄十几万、数十万的彩礼让人瞠目结舌,而其中所谓'一动不动(小轿车+市区房子)“、'万紫千红一片绿(一万张五块+一千张一百块+一百张五十块)“等诸多名头更是另人大跌眼镜。如此高额的彩礼,不仅将婚姻缔结这理当神圣的人生大事变成了恶俗的市场交易,更使给付彩礼一方父母的经济状况'一朝回到解放前“。对此,早在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0条中,最高院就赋予了彩礼给付者限定条件下的返还请求权,但是现有条款较为粗糙,对彩礼的范围、诉讼主体及相关的法律性质等规定模糊不清,在民法典编撰的大背景下,本文将就相关规制进行教义学探讨,期待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一、彩礼的'前世与今生“
  彩礼,又被我们俗称为'聘礼“、'礼金“或'聘金“。一般是指男女订立婚约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我国西周时期形成的'六礼“中的'纳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做为婚姻缔结的必要程序,在民国时期的旧法中亦为婚约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50年)》中则将其看做包办或买卖婚姻予以禁止。但作为一种民俗,在民间基于婚姻给付彩礼的行为始终存在,如70、80年代的'三转一响“、90年代的'三金“等,但随着我国人口、经济结构的诸多变革,'彩礼“已经从仅具有仪式性质结婚辅助性条件变成了反映男方家庭经济状况、并能直接影响婚姻是否缔结的必要条件。
  鉴于彩礼在婚姻缔结中的新作用及其因此而频出的民事纠纷,最高院遂于在《婚姻法解释(二)》的第10条中对'彩礼“进行的专门性规定。值得强调的是,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在此解释(二)未出台前,我国学术界通常将其称为'婚约期间的赠与“,而在解释(二)制定时,最高院也考虑过使用'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这一表述,但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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