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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竞合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0:20     阅读:


  摘 要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范围的扩张和差异性的逐渐缩小,责任竞合的现象日渐成为常态。《民法总则》提取了《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在民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以及当事人请求选择权。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本文拟从立法背景和法条理解两个方面,对该民事责任竞合作出全面解析。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竞合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刘文秀,暨南大学人文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6
  一、立法背景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狭义的民事责任竞合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文也只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进行分析。虽然两种责任均以损害赔偿为内容,在实现赔偿的方式上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何保护受害人之合法权益是民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外立法少有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多禁止竞合立法模式,其主流观点认为民事责任如果不归于合同责任则归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违约性侵权行为“与'侵权性违约行为“应该如何予以解决,至今未见统一说法。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主要分为三类:以法国为代表的法条竞合说、以德国为代表的请求权竞合说和以德国民法学者拉伦茨为代表的请求规范竞合说,此外还有全规范统合说等。但即使利用同一学说处理责任竞合问题,有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主要解决的是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问题。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责任竞合,在此之前,我國关于责任竞合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民法学者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派,本文赞同肯定说的观点。这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客观存在并且时常发生的,如果禁止责任竞合,毫无疑问地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均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但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往往大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违约责任基本上可以定义为一种财产责任,并不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但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囊括了财产损失、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失。在责任竞合时,允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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