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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58     阅读:


  摘要: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目前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其对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有重要意义。2017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将'监护“一节的内容从原来的三条扩展到十四条之多,对监护人范围、被监护人范围、监护类型、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撤销监护以及监护关系终止等问题进行了增改,适应了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
  关键词:民法总则;监护制度;成年监护;意定监护;撤销监护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该法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是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推动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民法总则》在多个制度下均进行了创新和完善,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通过对比《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总结归纳出《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进步之处,同时探讨是否还存在不足与缺陷,如何改进的问题。
  一、《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
  监护,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人享有的所谓的'监护权“,实为一种'资格“,既包含监护的义务,也包含监护的权限。完善的监护制度有利于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在《民法通则》第二章中设立专节共三条予以规定,明确规定了监护人范围、被监护人范围、监护类型、监护人的职责等内容。但内容简单、理念陈旧,在实践中操作性差,无法全面解决我国当前在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讲,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被监护人的范围不全面
  《民法通则》第16、17条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仅仅包括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对于那些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空白点。尤其在当今社会,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子女们面对需要照顾的老人时,相互推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外,对于那些成年但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人,又应该如何监护。显然,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无法获得监护制度的保护。
  (二)缺乏意思自治原则,并未考虑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
  《民法通则》中,法定监护中,同一顺位的监护人可能有两方,如祖父母与外祖父母,这种情况如何决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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