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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安放”民事权利的思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58     阅读:


  摘 要:民事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在权利激烈冲突的大背景下,民法典应有所为,也应有所不为。对于婚姻家庭法出现的问题应让位与道德调整,不宜新设民事权利;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给习惯规范民事权利留有较大的空间,可以优先适用习惯中民事权利的规则;保护民事权利应考虑司法成本,实现正义不能将成本考虑在外,应有诉讼法方面的配套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 民事权利 被探望权 道德 司法成本
  21世纪初我国启动了新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期间有停滞,2015年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新提出制定民法典,民法学界全体同仁尽洪荒之力完成这部世人瞩目的法典的制定。民法主要是权利法,民法典以什么理念制定民事权利,维护民事权利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对于日益增长的民事权利诉求立法者应当有什么态度,如何平衡保护民事权利与有限的司法资源,均是制定民事权利应考虑的宏观问题。
  一、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应谨慎规定新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是开放的体系,目前《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权利还不够,应该加以补充,如胎儿的权益、网络虚拟财产权、特许权等。但这不等于说民事权利规定得越多越好,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尤其如此。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老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就连老人让子女回家看看也被界定为一项权利””被探望权,俗称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权利。孝道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要求,本不用入法,但鉴于我国有些空巢老人生活的悲惨现实,立法者意图强化用法律手段强化子女的道德义务,初衷可赞。实际生活中单纯以子女没有履行探视老人义务而起诉的案件甚为罕见,而是与经济利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也根据法条的规定,判令子女定期探望老人。因为起诉后原被告的关系已然紧张,子女为了履行而履行,到时间到父母房间,并不与老人交流,很快离开,最终老人的愿望也没有得到满足,立法的初衷也没有达到。正常情况下有能力的子女均会关心老人,但在这个社会转型期,许多离开父母的子女在城市打拼,平时节衣缩食,养活自己已属不易。子女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使得父母老无所依,老无所养,老年人因生活无望,不愿成为子女的负担而自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家庭悲剧,解决之道在于让政府承担起主要养老义务,而不是通过立法出台个被探望权,把明明是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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