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盗窃罪中的违禁品
摘要 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分析线索,对盗窃罪中的违禁品进行了属性、范围、类型的研究,并得出案例中走私的摩托车系盗窃罪中的违禁品以及应以该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为参照性量刑标准予以量刑的两个结论。
关键词 盗窃罪 违禁品 量刑标准
作者简介:梁立宝,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260”02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某公安分局逮捕。2011年12月23日,某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本市某区蒲芳璐9号院北门自行车棚外,盗窃被害人张某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KAWASAKI牌绿色川崎ZXR400型摩托车(系走私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0万元。赃物已起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3款、第6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于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且盗窃所得摩托车鉴定价值过高,于2012年1月16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于某所提一审鉴定价格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该鉴定价格系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且一审并未以此作为认定于某盗窃数额的依据,鉴定价格是否过高并不影响对本案的量刑,故于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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