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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下数字化商品适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问题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2-10 04:06:48     阅读: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在当前我国继续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下,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围。改革后的诸多'应税劳务“都是当前电商的热门发展领域。这意味着,电子商务对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挑战。针对现行增值税法律缺乏对数字化商品的科学界定,数字化商品和劳务容易混淆等问题,笔者研究了欧盟及美国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并提出了一些适用于我国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增值税,征税范围

1971年至1972年间,分别位于美国东西两岸的斯坦福大学与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利用当今互联网的雏形'ARPAnet“进行了一次商事交易,由此拉开了人类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序幕。如今电商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经济生活的样态,中外学者、机构都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研究者对电子商务定义的内涵、外延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是近似的,即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数字化,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空间无界化等特性。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这些特性,对各国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其中,由于电商模式具有交易对象虚拟化的特性,数字化商品的出现和风靡,剧烈的冲击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模式下字化商品的出现

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由于网络传播效率有限,绝大多数的信息类商品都需要实体的承载物,像传统有型商品一样进行购买、交付。近二十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网络传播的效率、网络连接的普遍性大大提高,信息类商品得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付。这既降低了信息类商品的交易成本,还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电商交易的虚拟化催生了数字化商品的风靡,这一新型的交易对象,也对现有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数字化商品是指以数码形式存在的非实体商品,是电商最重要的交易对象之一。人类通过信息技术将以信息产品从实体形式转变为数字化形式,包括音乐、计算机软图片、书籍、电影以及数据库等,使得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地传播和交易。承载信息的实体媒介正在逐渐消失,如磁盘、磁带、光盘等,甚至书本、杂志等传统印刷物也受到了来自电子书的巨大冲击而逐渐减少。尽管目前通过实体载物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活动仍有一定的市场,但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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