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角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突破和困境
摘要:成年监护制度是对事理缺乏认识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照看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为重新确立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良机。本文针对现行《民法总则》中已修订的成年监护制度部分为切入点,探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进步和依旧面临的桎梏,提出针对性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监护;成年监护;民法总则
引言:二战后,世界上的先进国家开始针对成年监护制度争先进行变革,形成了自己国家独特的成年监护制度。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再加上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高龄化的严重问题,因此成年监护制度与国际接轨才是大势所趋。而《民法总则》的制定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变革提供了契机。
一、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成年监护制度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德国将成年监护制度规定为:对心理精神上的障碍或是躯体上的残缺而致使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处理相关事务的人给予法律保护的制度;笔者认为,成年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由于心理、智力不健全或者年老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丧失事理鉴别或者判断能力,而法律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各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均有其独特的魅力,其特点却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表现在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其次,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以亲属监护为主,辅之以协议监护、单位监护等。
二、《民法总则》视角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突破和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民法通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已不适应现在日益复杂的社会,《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的重新确立,使我国的成年监护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对比世界上先进的理念,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仍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困境。
(一)《民法总则》视角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突破
1、立法条文化
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民法总则》对比我国过去实行的成年监护制度也随之有了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在立法观念的条文化。《民法通则》中虽然也有监护理念的规定,但很大程度上散见于监护制度的各个条文之中。但《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剥开了遮在监护制度上的面纱,更使监护的理念具体条文化。
2、创设成年协议监护制度
虽然我国是以亲属监护为主,但《民法总则》中创设了成年协议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成年人可以事先书面协商选择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