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摘要:我国的民法立法体系尽管在多年来一直不断地完善,但在体系化与科学化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有待继续完善解决。本文通过对民法立法体系科学化与体系化存在的问题、重要性及必要性进行探究,以期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问题
一、民法立法体系科学化与体系化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已经在民法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认为大陆法系具有最基本的框架。在这一系列的法律中,如《婚姻法》,也经历过几次修复。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建设不到四十年。经过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数十年的努力后,民法在我国已经形成一个体系。
然而,作为中国的经济体系,中国的民法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模式诞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被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肯定会遇上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险阻,所以在一部分理论问题上已经解决,但没有体现在立法上;一部分无法解释的理论,就显出了民法立法缺乏科学性。但从多个角度看来,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目前已经显得相当重要,不会被忽视掉。
1.民法体系内容还不是很明确
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对民法规则来说,它更多地会与市场交易的规则联系在一起。有鉴于此,'合同法“和'财产法“等颁布了一些规则不符合法律,甚至部分基本规则不正确,需要进一步完善。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然后双方都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这就是人们最为常见的交易。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合同债权人关系,立法要求为法律手段,通过法律信用关系对当事人行为施加强烈约束,使他们不能任意违约。这里我们需要了解到,民法有两种类型的交付,即交付现实与交付系统。交付系统是房地产登记的代表,是重要的表现形式的变化产权二者。如合同簽订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将会反映在法律的执行中,民法、制度分权是基本权利的两个权力,即债权人的权利性质和不动产权利的性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大陆法系并没有对交易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担保法,有房地产合同不注册不生效,该条款的规定不等同于承认财产权和债权人权利立法的法律依据。如果有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在没有注册的合同签订后,注册不是这样的,那么合同签订后就没有生效,登记前有没有债权人的权利,对法官的裁判来说也是一个考验。
2.细节体现不当,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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