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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法关系之协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2-09 04:14:49     阅读:

作者简介:李静(1973-),女,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制度作为一国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领域,尽管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保护和扩大经济和社会福利,但建立的直接目标和法律任务是不相同的。反垄断法在于促进自由竞争,而行业监管制度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反垄断法的适用与监管之间形成一定冲突。但中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其与行业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做出任何合理解释。总结各国的立法和经验,文章提出确立以不违反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为原则的思想,建立二者分工、合作机制、合理划分各自的管辖权,并加强对垄断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监督及规范,从而协调二者之冲突。

【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行业监管;反垄断法;冲突;协调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作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并没有对其与行业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作出明确规定。在现阶段,两者各有其存在的依据和优势,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制度需求,就如何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做一些初步探讨,以期对完善立法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缘起: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①效益明显,单独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部产出的行业。通常包括电力、电信、航空、邮政、能源等行业。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些业务的垄断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但由于具有的规模经济性、成本弱增性、资本沉淀性、生产运营的网络性等特点②,使得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强,加之自然垄断行业所固有的弊端,如高价格、低效率、信息不对称等导致自然垄断行业所处的领域被认为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要解决这类市场失灵问题,行业监管不可或缺。行业监管是专门针对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特殊领域的监管,它由独立的监管机构,以行业法为主要依据,对企业行为直接规制,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有效竞争。其作用与目的一方面在于减少资源浪费和过度的市场进入;另一方面在于抑制垄断定价,维护消费者利益。相应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市场的竞争性程度控制市场进入,防止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并引导其定价行为,即市场进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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