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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法律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1 04:09:37     阅读:


  摘要: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从各个方面反映出食品法律规制体系的基础性缺失,无论是食品安全的风险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还是食品召回机制和食品问责机制,都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 企业作为食品行业的主体,其在市场中的经营行为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安全,也关系到食品行业规范化操作的未来发展趋势。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染色馒头、毒豆芽、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促使我们反思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和规制,需要进一步地合理规划和架构。
  关 键 词:食品安全;企业责任;法律规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3-0080-04
  一、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审视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不仅有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双重把控,而且还有《食品安全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条例、规章等几百个法律文件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家农业、卫生等部门在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很多细致的部门规章,对食品安全予以特别的规定。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食用添加剂、转基因等都有具体的实施条例和检验规则,目的都是为了对食品企业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但是依然面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尴尬。[1]
  纵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很多经验值得借鉴,许多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单部门进行协调的综合性监管体制。而我国则采取的是多部门监管体制,尽管在监管力度上有所加强,但容易造成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 例如美国,其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机构由设置在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来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检测,而设置在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则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以及正确标识的相关工作,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除了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还包括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2]正是由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法律管控,所以在美国,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经营的资本效益之外,还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使其在无形的法律监管体系中增强社会责任感。
  涉及食品行业的企业作为食品安全保障的主体力量,以其特有的财产组织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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