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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传统与普通法传统中法官选任的比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1:39     阅读:


  在西方三大法律体系中,由于法官选任方式和法律教育的差异,对法官的专业性和威信要求自然也高低有别。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司法体制改革正逐步铺开,法官选任标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中对法官选任的影响因素对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法官的选任标准的提升有较大影响。
  一、两大法律体系中的法官的选任标准概述
  在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是一个被立法者所设计和缔造的运用立法的机器,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他们无须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最主要选任标准是法官专业水准。民法体系国家一般都设立了法官从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此类考试要求严苛,难度系数大,通过率极低,且要求考试合格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职业培训,才能正式任职法官。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任选法官要求候选人专业水准与威信双重并重。强调法官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担任,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英“。它们的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
  尽管两大法系中法官任选的标准存在差异,但任命法官的基本业务资格标准大致相同,即(1)都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甚或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更为严格的国家考试;(2)都必须接受过正式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学位;(3)都必须接受专门执业培训,要求有专门法官职业培训或律师执业经验[1]。
  二、两大法系中影响法官选任标准的因素
  (一)法官选任方式
  各国法院的法官选任形式不同,但基本上分为两种:选举制和任命制。大多数国家采用任命方式,少数国家采取选举方式,也有的两种方式兼用。如普通法系中,英国采用任命制,美国联邦法官采取任命制,在地方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取选举制度;民法法系中,瑞士采取选举制;德国联邦法官采用任命制,各州法官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法官选任方式不同,选任标准的侧重点也不同。选举制主要目的是保持司法独立,法官由选民投票产生,留任须重新参加选举。在选举制中法官的选任标准是不确定的。选民对司法的理解、社会需求、职业、受教育程度、所在党派等因素会影响他们对法官选任标准的认知。选举制产生的法官专业性和威信没有必然保证。任命制是法官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选任法官,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任命 ,也有其他国家以其他机构任命的,如政府首脑或者政府机构、法官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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