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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案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8 12:22:36     阅读:

法律文书教案 绪 论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或法律意义的文件、公文的总称。其制作主体相当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包括非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所谓'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指那种具有强制执行作用的司法文书,这些文书一经生效就要凭借国家强大力量强制执行,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生效之后就要依法将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非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便不能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从这个意义上看,起诉书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则是指那种只有某方面的法律意义,而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它是诉讼活动或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不可缺少而又并非据以强制执行的文书。

法律文书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大,一般划分为两大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书,指文书的内容属于普遍的法律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所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令等,对每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内容和效力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书又包括宪法和法律(普通法和国际法)两项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承认和参加的各种国际条约、公约、宪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那类针对具体人或个别事物而发布的法律文件,其内容不是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是适用法律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事实。其制作主体除了国家机关之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例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侦查预审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等,非司法机关制作的公证、仲裁、工商税务文书,法人或自然人起诉、应诉的各种文书等等。

司法文书,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民事等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其制作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改部门)。

至于公证、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不是司法机关,且从严格意义上讲,公证、仲裁活动亦不属我国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诉讼文书,顾名思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定程序和规格,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其制作主体限于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这种文书最显著的特点是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包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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