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写作材料 >  煤矿 > 内容

如何在民法典物权编践行“绿色原则”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21     阅读:


  摘要:面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压力的增大,民法以新的'绿色原则“条款给出了时代回应。《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绿色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发展的又一次突破。但是,'綠色原则“在当前民法典编纂中出现了被虚置的现象,尤其是作为私权色彩极为浓厚的物权,该如何践行'绿色“的发展理念,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绿色原则;物权;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0-01
  一、构建'绿色物权“
  《民法总则》已颁布一年之久,如今大多数学者仍不断热议《民法总则》第九条所确立的'绿色原则“,这是民法作为私法,首次在基本规定中提出了体现社会价值的生态保护内容,民法作为一部私法,也加入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这是无疑是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创新。而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权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往往没有顾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时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基于现实的考量,有必要在民法典的物权法编纂过程中积极贯彻'绿色原则“,同时,物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制度的融合以及在物权法中引入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是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1],构建'绿色物权“,这也将促进我国物权法的进步,实现我国物权法与国际接轨。
  二、确立物权行使的'绿色原则“
  因为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自己的物权,这种'自由“往往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有必要对物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将物权行使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公共利益“范围过大,每个人对它的界定可能会不一样,生态环境利益就属于公共利益的一种,而在现实生活中,物权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最容易伤害的便是生态环境,所以在对物权的行使原则中,有必要将生态环境的保护的内容突显出来。其次,《越南民法典》明确了对所有权人在行使物权时要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能造成污染,这种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综上,民法典物权编在基本规定中可以对物权行使做如下限制: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确立新的物权保护
  现有民法对物权保护...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如何在民法典物权编践行“绿色原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如何在民法典物权编践行“绿色原则”.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