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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36     阅读: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副处长;
  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由2782名全国人大代表以超过98%的极高赞成率表决通过的重要法律,被誉为开启了我国的'民法典时代“。较之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无疑有着划时代的进步意义。那么,民法总则有着怎么样的时代特征呢?
  彰显人文关怀
  翻开民法史,西方国家最著名的两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诞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它们对交易安全的关注甚于对人格尊严的关注,它们对财产权的保护强于对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诞生于21世纪,此时人类社会对物与人之间关系的认识迈入了新的阶段。
  我国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在于这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在基本规定中,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表述顺序,首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在'民事权利“一章,将人身权利列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性权利之前,首先对人身权利进行了全面列举。特别是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事法律首次明确进行如此规定。这些变化,表明了民法总则先人后物、人胜于物的价值理念。
  在后面的具体规定中,许多新增加的条文和内容都充满着人文关怀精神。例如,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点适当提前,承认胎儿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予以保护;第19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八周岁,允许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小培育儿童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第191条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为不幸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特别是,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我国法律史上可谓意义重大。
  总体上讲,我国法律更注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强调先公后私。但这次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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