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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工伤保障问题初探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3-20 06:56:55     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行业日渐成为一门新兴行业。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市场引导和有效的法律规范,家政行业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以家政工工伤保障问题最为尖锐。政府和法律的缺位导致家政工的工伤问题在现有的规范体制下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进而严重影响着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本文拟从家政行业自身的特点出发,立足家政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期能够解决家政工的工伤保障问题。
  关键词:家政工;工伤问题;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24-03
  
  引言:2003年12月24日,安徽籍家政工周岱兰在为丁先生擦窗户时不慎从4楼坠落,造成腹腔大出血,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生命垂危,丁先生及时将周岱兰送到医院急救,并支付了近3万元的前期治疗费用。然而,继续治疗还需支付近4万元的手术费用,家境并不富裕的丁先生感到非常苦恼,表示其无力再支付更多的费用,这让一贫如洗的周岱兰近乎绝望。值得庆幸的是,在这关键时刻,民航医院和许多热心人士慷慨解囊,才使得周岱兰顺利渡过难关。这是一起很普通的事故,在我们为此感到难过与不幸的同时,我们不禁问道,如果没有好心人的资助,周岱兰该怎么办?丁先生有义务为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么?为什么周岱兰不能受惠于工伤保险呢?任何职业都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家政服务行业也不例外,撞伤、跌伤、烧伤电击等意外事故经常发生,然而,在其他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转嫁风险来平衡企业利益,而在家政行业中,接受服务的一方是家庭,不是用工单位,其无法向社会转移风险,只能自己承担,同时因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使得家政工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进而不能得到《劳动法》给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保护,不能受惠于社会保险。同样是社会职业的劳动者,为什么家政工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即使家政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诸大差异,目前无法将其纳入劳动法,但是否因为不适合就将这一群体遗忘呢?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提出一套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家政服务的界定及意义
  家政服务,是指'为家庭提供操持家务、护理与保健、家庭教育、家庭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服务“。2000年8月,中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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