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实用范文 >  主题教育 > 内容

由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论其凭提货单交货的义务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3:23     阅读:


  摘要为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货义务,在分析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港口经营人为独立合同人且必须履行海关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认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交付货物。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提货单;法律地位
  
  1案情简介
  2001年9月,广州市黄埔东粤铝厂(以下简称东粤铝厂)委托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1万t氧化铝。之后,东粤铝厂与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明实业公司)订立购货协议,约定将该批货物转让给港明实业公司。
  2001年11月4日,涉案货物由'马太“轮装载运抵连云港港。此前,港明实业公司已与连云港港务局签订货物卸船作业合同;2001年11月13日,双方办理货物卸船数量确认手续。2001年11月19日,涉案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总公司的代理人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明贸易公司)以客户东粤铝厂急需提货单报关为由,向承运人在连云港港的代理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外代)商借提货单,承诺在取得正本提单后立即换单,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2001年11月20日,连云港外代向港明贸易公司出具涉案提货单。因港明贸易公司与港明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故港明贸易公司将提货单交由港明实业公司持有。
  2001年11月19日”12月4日,港明实业公司凭提货单从连云港港务局先行提取氧化铝,该部分货物系连云港港务局综合考虑码头生产和货物性质等因素后,根据港明贸易公司出具的保函,向连云港鑫一实业公司借调的从'碧华山“轮卸下的同品种氧化铝。2001年12月5日,涉案提货单经海关审核后加盖海关放行章,报关费、入境检验检疫费、进口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等均以东粤铝厂的名义支付;提货单'收货人“一栏载有'广州市黄埔东粤铝厂“的手书字样,下方批注'仅凭我司提供的正本提货单放货给收货人“。次日,港明实业公司凭该提货单提取剩余货物,并确认对先前提取的氧化铝作减账处理。
  此后,由于港明贸易公司和港明实业公司始终未取得正本提单,连云港外代被涉案货物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追究赔偿责任。连云港外代于2003年11月4日赔付相应损失后取得追偿权,随后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连云港港务局和港明实业公司连带赔偿因违法放货、违法提货而给连云港外代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判令出具保函的港明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港务局是码头作业的专业单...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由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论其凭提货单交货的义务.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由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论其凭提货单交货的义务.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